(1)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仓储单位公共卫生规范》的规定,制订合乎本单位特点的规章制度。制度内容还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以下方面:食品订购按规定,场所环境卫生管理,设施设备公共卫生管理,清除消毒管理。人员公共卫生管理,人员培训管理,加工操作者管理,滋扰管理。
(2)以下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应制订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、公共卫生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:大型、特大型餐饮店,学校食堂、幼儿园食堂,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食堂,餐饮加盟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。 (3)加工操作规程还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以下环节:食品订购操作规程,食品竣工验收操作规程,食品储存操作规程,食品加工操作规程,食品添加剂储存、用于操作规程。专间操作规程,相符拒绝食品处置规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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